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应与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载明的食品原料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备人)应结合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以及拟注册备案新原料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如加工方式与食品食用加工方式不一致(如使用其他溶剂提取等),应结合具体的工艺类型,对组成成分及富集情况、残留溶剂等进行分析;对生物发酵类新原料,应提供最终获得的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的相关证明资料。
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应与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载明的食品原料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备人)应结合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以及拟注册备案新原料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如加工方式与食品食用加工方式不一致(如使用其他溶剂提取等),应结合具体的工艺类型,对组成成分及富集情况、残留溶剂等进行分析;对生物发酵类新原料,应提供最终获得的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的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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