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测试要求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CSAR)以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需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和测试,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估通常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功效评价、毒理、稳定性等测试。
毒理学测试
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原则上应当提供以下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
- 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 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原料具有紫外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当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 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如果该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经口摄入可能性大时,应当提供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 致畸试验
-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 吸入毒性试验(原料有可能吸入暴露时需做该项试验)
- 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
-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需提供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资料
根据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新原料的用途、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理等情况,增加或减免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
实验室资质
在中国,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所涉及的测试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监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对实验室的资质有严格要求,以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出具毒理学试验报告和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功效评价等项目检验报告的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 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 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CP)
- 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
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报告及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之外的功能评价报告等:
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即可。
检验方法要求
理化微生物和评价方法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理化和微生物检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试验项目,原则上应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规定的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标准、国际通行方法或者使用自行开发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自行开发试验方法的,应同时提交该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相关资料。
毒理学方法要求:
新原料毒理学试验项目应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进行检验。
动物替代方法要求:
使用动物替代方法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应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特定的毒理学终点选择合适的整合测试和评估方法(IATA)评价新原料的毒性。应用的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尚未收录于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该项替代试验方法应为国际权威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已收录的方法,且同时提交该方法能准确预测该毒理学终点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包括该项替代试验方法研究过程简述和不少于10种已知毒性受试物的研究数据、结果分析、研究结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