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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部颁规章
废止
总署公告〔2016〕55 号
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更新时间: 2025-04-17
最新版发布
2016-09-30
实施
2016-10-01
废止
2019-10-01
行业:
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