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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03号

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

更新时间: 2025-04-17
最新版发布
2016-09-30
实施
2016-10-01
废止
行业
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主要内容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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