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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告示 第2024-51号
韩国 | 化妆品使用注意事项及致敏成分标识规定
更新时间: 2025-04-25
最新版发布
2024-09-24
实施
2024-09-24
废止
行业
日化
区域
韩国
发布单位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
主要内容
本规定依据《化妆品法》第10条第1款、第4款及其施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9条第1款至第3款、第6款,以及附表3与附表4,规定化妆品包装上需额外标注的使用注意事项及需标示成分名称的致敏成分种类,以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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