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加拿大更新化妆品通报指南

2025-04-09
加拿大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通报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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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8,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更新了化妆品通报指南。此次更新主要包括对申报信息中地址要求的明确,以及对芳香过敏原标签要求的加强。

更新主要内容
1. 202535,该表格在第4节中要求化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加拿大地址。

2.2026412,如果芳香过敏原在淋洗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在驻留类产品中的含量超过0.001%,则必须在标签和化妆品通报列出。


化妆品通报指南

该指南依据加拿大《食品与药物法》(Food and Drugs Act, FDA)及《化妆品条例》(Cosmetic Regulations, CR)相关规定制定,旨在帮助化妆品制造商、进口商等更准确地完成化妆品通报。根据《化妆品条例》第30条的规定,化妆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首次在加拿大销售产品后的10日内,向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进行化妆品通报。未按规定完成通报的产品,可能会被禁止进入加拿大市场,或被强制下架。

 

本指南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在加拿大境内生产化妆品的制造商;向加拿大市场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代表制造商或进口商配制、制造或加工化妆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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