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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更新化妆品通报表(CNF)要求

2025-11-04
日化品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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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6日,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对化妆品通报程序中的化妆品通报表(Cosmetic Notification Form, CNF)要求进行了更新,并同步更新了《化妆品通报指南》(Cosmetic Notification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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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制造商、进口商及其他联系人信息

1. 在提交化妆品通报表(CNF)时,需根据适用情况填写以下相关方的联系信息:

  • 制造商
  • 进口商
  • 代表制造商或进口商配制、生产或加工该化妆品的个人或企业

2. 定义解读

(1)制造商(Manufacturer):指在加拿大境内生产化妆品,并以其自身名称、商标、设计、商号或其拥有的其他名称销售该产品的本地制造商;若制造商在加拿大无注册地址,则应由其在加拿大境内授权代表其行事的责任人提供信息;若无单位或个人符合“制造商”的定义,则化妆品的进口商或在加拿大境内生产或加工该产品的实体将被视为制造商。

(2)进口商(Importer):指为销售目的将化妆品进口至加拿大市场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3)标签联系人(Label Contact):指印刷于产品标签上、供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联系的信息。

(4)代理人(Agent):代表制造商提交化妆品通报的指定个人。

(5)配方师或第三方制造商(Formulator or Third-Party Manufacturer):指受制造商或进口商委托,负责产品的配方开发、加工或生产的个人或第三方企业。

第五部分:产品成分

  1. 通报人应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填写每种成分名称;若无INCI名称,则应使用化学名称(Chemical Name)。
  2. 所有香精过敏原,只要其在产品中的浓度超过规定披露阈值,均须单独列出。

化妆品通报表

化妆品通报表(CNF)是加拿大卫生部规定的强制性申报文件。制造商或进口商须在化妆品上市前,通过提交CNF表向卫生部通报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配方成分、使用目的、企业联系方式等。

更多信息:
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consumer-product-safety/cosmetics/notification-cosmetics/guide.html#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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