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欧盟(European Union)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 G/TBT/N/EU/1148号通报,旨在优化CLP法规、化妆品法规及肥料法规中的相关要求与程序,以提升法规执行的效率。以下内容为本次对《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修订要点的整理。
欧盟《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的修订主要内容
1. 将建立一套将着色剂、防腐剂和防晒剂纳入《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附件 IV、V和VI的程序
企业可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请,附带科学依据及相关支持文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征求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对该物质在化妆品中使用安全性的意见。SCCS应在12个月内完成评估并提交意见。如需补充资料,委员会可相应延长评估期限。
2.优化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物质的监管及豁免程序
(1)企业须在相关物质被正式归类为 CMR 物质后的3个月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豁免申请。委员会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批准该申请:
替代方案分析表明暂无可行的替代物;
SCCS已完成对该物质在特定化妆品类别中的使用评估,并在综合考量产品接触途径、来自其他来源的总体暴露量及敏感人群因素后,确认其使用是安全的。
(2)若某 CMR 物质的分类依据为经口或吸入途径,其使用不受直接禁止。但如该物质在产品中因偶发摄入或吸入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欧盟委员会将委托SCCS就其在相关产品类型中的使用进行安全评估。
(3)来源于植物或植物部分,且未经化学改性的CMR成分不在禁用之列。然而,若该类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使用可能对健康构成潜在风险,欧盟委员会仍可要求 SCCS 开展相关安全评估。
(4)若化妆品中含有被归类为 1A、1B 或2类的CMR物质,且该物质已被禁止或限制使用,自相关法规附录修订生效之日起,企业仍可在 12 个月内继续投放市场,并可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3.统一命名标准,与国际公认命名一致
常用成分名称术语表的数字化将有助于进一步统一化妆品成分命名体系,降低合规风险。
4.简化申报流程
取消对含纳米材料化妆品需额外进行的“预先申报”要求。
5. 引入ICSMS系统,加快信息共享
根据原法规第22条,欧盟成员国有义务定期审查并评估其市场监管活动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通报给其他成员国及欧盟委员会。为提升监管与协同效率,欧盟引入了“市场监管信息与通信系统”(ICSMS),以实现成员国间更快速、高效的信息共享与交流。
更多信息: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TBTN25/EU1148.pdf&Open=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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