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印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发布了第18/2024号新规,对在印尼销售的所有化妆品产品的标签、促销和广告进行了新的规范。该法规自2024年11月15日起已正式生效。
对于在法规生效前已持有化妆品分销许可证的企业,BPOM设定了为期12个月的过渡期,要求相关企业自2025年11月15日起全面符合新规。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过渡期时间节点,结合新规要求,确保产品持续合规。
法规重点更新内容
1.化妆品标签管理
- 普通化妆品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品名、用途(印尼语)、使用方法(印尼语)、全成分、原产地、BPOM备案编号、备案编号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批号、保质期、尺寸、内装物或净重、二维条形码(必须包括上市许可号和上市许可有效期)、警告/注意事项(印尼语);
- 补充装化妆品标签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六项关键信息:产品名称、通报编号、批号、使用的化妆品补充设施的名称和地址、分装日期及有效期。
2.须标示警示语的产品
以下类别的化妆品必须标示特定的警示用语:
- 防晒类产品;
- 含有α-羟基酸(AHA)的产品;
- 含有和/或释放过氧化氢的产品。
3. 广告相关规定
- 仅限已完成印尼BPOM通报的化妆品方可进行宣传和广告;
- 广告必须使用印尼语(其他语言可以使用,但仅作为辅助)。
更多信息:
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9969/peraturan-bpom-no-18-tahun-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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