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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汇编4)

2026-03-30
日化品
中国
化妆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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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的系列问答。以下内容主要摘选自第一百至一百零一期,瑞旭集团将其进行汇总以供参考。

1. 普通化妆品备案时,是否需要上传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答: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强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调整为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备案人在提交备案资料时,可不上传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报送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附件14)等。对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法规技术文件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则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2. 对于必须配合使用的精华液和冻干粉产品(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如何进行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精华液和冻干粉作为独立包装且可分别取样的必须配合使用产品,‌微生物和理化项目应分别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3. 配方中含有去屑剂的化妆品在备案时需如何提交检验报告?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产品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为去屑剂的产品应当检测所含去屑剂。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已有相应检测方法或已发布补充检验方法的,均需进行检测并提供检验报告;对于尚无检测方法的去屑剂,则暂不作检测要求。

4. 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平面图和立体图,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如产品包装为圆柱瓶、软胶管等形状,顶部或底部不含文案内容,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功效宣称判定的,可以不上传底部和顶部图,但是需要在销售包装处注明不含文案内容等,否则需上传底部和顶部图。

5. 普通化妆品能否标签标注针管、吊瓶等相关图案?

答: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因此化妆品备案人在产品标签设计时不应使用暗示医疗作用的针管、吊瓶等相关图案,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用。

6. 什么是化妆品电子标签?

答:化妆品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存储的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以及通过信息化系统生成的相应二维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其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讯或者支付软件以扫码方式直接识读,获取产品中文标签信息。

7. 符合试点企业条件的广州市化妆品企业还能申请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吗?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原则,符合试点企业条件且有意向在我市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化妆品企业,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当年试点申请期间,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和PDF电子文档;2027年12月为试点工作的最后一次试点申请期间;非试点申请期间,不接收试点申请材料。企业在每次试点申请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广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和PDF电子文档)。

8. 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在销售包装上应如何标注?

答: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加贴中文标签的,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中文标签显著位置标注。

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印制清晰、粘贴牢固、容易辨认,原则上不小于9mm×9mm,电子标签二维码标注位置便于扫码识读,并充分考虑储运过程造成的标识位移、褶皱、变形、脱墨等对二维码识读造成的影响。对于具有包装盒的产品,鼓励试点企业在直接接触产品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同时使用电子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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