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详情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5-10-21
日化品
中国
化妆品监管
收藏
分享
想解锁完整内容?立即免费注册,还能享受1小时专家咨询服务!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妆〔202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化妆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

三、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明确试点期间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遴选确认试点企业并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试点企业名单,稳步推进本辖区试点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电子标签应用管理模式。

四、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并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见附件2、附件3)要求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

  五、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中检院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试点企业的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提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试点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发现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七、国家药监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根据试点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

  附件:1.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

            2.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

            3.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0月16日

国药监妆〔2025〕16号附件1.docx

国药监妆〔2025〕16号附件2..docx

国药监妆〔2025〕16号附件3.docx

化妆品电子标签logo矢量图.rar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发送邮件至cosmetic@cirs-group.com

妆合规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妆合规"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妆合规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妆合规"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妆合规",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妆合规联系。

妆合规化妆品一站式数字化合规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571-8720 6555
x
妆合规是由瑞旭集团出品,面向化妆品行业的一站式数字化合规服务平台。基于可靠的化妆品原料毒理和法规标准数据库、便捷的配方审核、宣称审核及安评报告生成工具、专业的咨询及检测服务,帮助化妆品企业加速产品研发上市、降低合规风险
推荐使用最新版 Chrome浏览器
Copyright © 2025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CIRS Group) 版权所有
浙ICP备070306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