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G/TBT/N/VNM/393号通报,更新《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目前,该法令正在进行公众咨询,拟定的生效日期为2026年7月1日,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日。
此前,越南分别于2025年6月17日和2025年9月4日通报了《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上述最新法令与早期版本相比进行了更新,共包含十个章节和52项条款,涵盖了化妆品产品备案、在越南的化妆品生产等内容,适用于涉及越南化妆品相关活动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
主要内容
该法令规定了化妆品的管理,包括:
- 化妆品产品的申报;
- 越南境内化妆品生产;
- 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及出口化妆品的自由销售证明(CFS)的颁发;
- 产品信息档案、标签和化妆品的广告;
- 在线档案、程序和记录保存;
- 化妆品的检查、监测以及确保其安全和质量;
- 化妆品的召回、化妆品产品申报表注册号的撤销,以及停止接收化妆品产品申报申请。
章节和条款与概述
1. 第一章-总则(2条)
- 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术语解释。
2. 第二章-化妆品产品申报(12条)
- 规定化妆品的安全和质量要求;
- 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向有权的国家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 产品申报的档案和程序、申报后修改及续期申请;
- 在申报和公开披露产品信息后,国家主管机关应对申报档案进行审核,并对在越南市场流通的化妆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3. 第三章-在越南化妆品的生产(7条)
-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与人员、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要求,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或特别检查;
- 设立化妆品生产资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统一发放条件;
- 下放省级人民委员会发放、修改和撤销化妆品生产资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权力;
- 规定撤销化妆品生产资格证书的具体情况。
4. 第四章-进口化妆品管理及出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CFS)的颁发(3条)
- 进口化妆品在报关前必须进行申报,除非是研究或测试目的的进口、外交使团的进口、非商业目的的个人赠品等情况;
- 规定对计划出口的国内生产化妆品颁发自由销售证明(CFS)的相关条款。
5. 第五章- 产品信息档案(PIF)、广告和化妆品标签(3条)
- 投放市场的化妆品必须符合东盟指南的产品信息档案(PIF)要求;
- 化妆品标签应遵循商品标签的法律规定,强制性标签要求应按照东盟化妆品协议实施;
- 化妆品广告应遵循广告法律,不需事先内容审批。
6. 第六章-在线档案、程序和电子记录保存(3条)
- 规定适用于在线档案的情况,在线程序的相关条款以及电子记录的保存。
7. 第七章-检查、监督和确保化妆品安全与质量(4条)
- 详细规定申报后档案审核的相关条款;
- 详细规定专业检查的相关条款,通过合规备案后档案审核的化妆品,无需重复检查;
- 根据化妆品的风险等级优先进行质量检查;
- 指定负责抽样和检测化妆品质量控制的主管机关。
8. 第八章-化妆品召回、通知接收号撤销及停止受理备案申请(4条)
- 规定化妆品召回等情况,明确召回化妆品的形式、权限和责任。
9. 第九章-组织实施(9条)
- 明确各相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在化妆品生产与经营活动中的职责。
10. 第十章-实施条款(5条)
- 规定过渡条款、实施日期、参考条款和实施责任。
更多信息: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VNM/26_01197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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