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9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第2026-184号公告,拟对《化妆品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及致敏成分标注规定》进行修订。目前草案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征集截止至2026年6月8日。此次修订根据产品实际使用情况优化警示标示要求,旨在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标签管理体系,持续提升消费者安全保障水平。
修订主要内容
1. 新增洗发水产品例外条款
针对使用后不需要立即清洗的洗发水,新增可豁免标示部分使用注意事项的例外条款:
- 现行条款:“使用后若不立即用水冲洗,可能导致脱发或脱色,请注意”
- 修订条款:“使用后若不立即用水冲洗,可能导致脱发或脱色,请注意(使用后不需要立即清洗的产品(如干洗洗发水等)除外)”
- 说明:免洗型洗发水(如干洗洗发水等)可豁免标示此警示语
2. 新增二苯酮-3(Benzophenone-3)成分注意事项
修订草案新增了二苯酮-3(Benzophenone-3)成分的使用注意事项标示要求:
- 适用范围:含有二苯酮-3的产品(浓度2.4%以下的产品除外)
- 标示内容:“仅按照用法用量用于相应部位,不应用于全身”
3. 完善AHA成分注意事项
修订草案对含有α-羟基酸(AHA)成分产品的提示用语进行了修订:
- 现行条款:“可能会增加皮肤对阳光的敏感性,因此应配合使用防晒剂(淋洗类产品及发用产品除外)”
- 修订条款:“可能会增加皮肤对阳光的敏感性,因此应配合使用防晒剂(淋洗类产品、仅夜间使用的产品(如晚霜等)及发用产品除外)”
- 说明:在例外范围中,明确增加“仅夜间使用的产品(如晚霜等)”
实施时间表
- 一般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 二苯酮-3成分使用标示要求:2026年9月2日起实施
- 过渡期安排:对于修订实施时已按旧规定标示的含二苯酮-3的产品,其容器及包装可在新规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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