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IECIC)是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官方原料清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可作为判断某一原料是否属于化妆品新原料的重要参考。
2021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共收录8972款原料,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5年6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将《目录》分为I和II两个清单管理。
《目录》I在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目录》基础上,不再保留“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这一项目,对有关原料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同时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调整有关原料的备注内容等。
- 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如被列为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或者准用原料管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选择使用该原料。本目录“INCI名称/英文名称”栏中,斜体字表示为英文名称。
-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I中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 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使用时应注明其具体原料的名称,使用的具体原料未收载于本目录时,应提供该具体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备案信息、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
- 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并提供该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备案信息、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
- 一个序号后列出了两个名称的,表示为同一原料,使用时应选择INCI收录或以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命名的植物原料名称,不建议使用已标注为“曾用名”的名称。
化妆品企业在产品研发、原料选择和配方设计过程中,需履行原料合规义务,应首先核查所使用的原料是否已被纳入《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IECIC)。对于不在IECIC目录中的原料,企业需依法完成新原料注册或备案程序,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并在规定范围和条件下使用。此外,企业还应关注新原料是否处于三年安全监测期,并履行相应的监测与报告义务。
相关法规及指南文件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 中国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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