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收录的部分原料使用信息是对我国注册备案化妆品中已使用、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原料使用信息的客观收录。未组织对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使用相关原料信息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本原料使用信息收录的原料使用量,可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使用方法和作用部位,对数据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正确使用原料使用量。
- 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
- 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全身、躯干部位、面部(含颈部)、手足、头部、头发、口唇、眼部、指(趾)甲的顺序,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其中,口唇、眼部不可参照手足、头部、头发的原料使用量;体毛仅可参照全身或躯干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和头发,可参照头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和/或口唇,可参照面部(含颈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包括眼部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对于其他同时用于多个作用部位产品的原料使用量,选择使用相同使用方法的上一级作用部位的使用量。
本名录涵盖了原料中文名称、英文/INCI名称、作用部位、使用方法及对应的使用量。所收录的相关数据也将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更新的内容持续动态更新。
相关法规及指南文件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IECIC)
- 中国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指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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