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香精过敏原清单主要依据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 及其附录 III(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汇总整理而成。本名录共收录81类香精过敏原,并载明其INCI名称、化学名称、CAS 号、EC 号、产品类型与使用部位、最大允许浓度以及其他限制要求等。
化妆品企业在产品研发、原料选择和配方设计的过程中,需履行原料合规义务。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架的化妆品,当产品中含有的香精过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浓度超过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浓度超过0.01%时,必须在标签成分栏中逐一披露。根据过渡期要求,企业需在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新产品的合规标注,现有产品最迟须在2028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
相关法规及指南文件
- 欧盟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 欧盟化妆品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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