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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汇编3)

2025-11-07
日化品
中国
化妆品注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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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的系列问答。以下内容主要摘选自第八十七至八十九期,瑞旭集团将其进行汇总以供参考。

1. 普通化妆品能否宣称“淡化黑眼圈”或“淡化眼袋”?

答:经查,黑眼圈的类型和形成机理分为三种,分别为:(1)青色黑眼圈,又称血管型黑眼圈,因血液循环不畅导致眼周肌肤泛青,这是最常见的黑眼圈类型;(2)黑色黑眼圈,也称泪沟形黑眼圈,因眼睛浮肿及眼袋松弛在脸上形成阴影,属于松弛型黑眼圈。(3)茶色黑眼圈,眼周色素沉着或肌肤黯沉导致的色素型黑眼圈。

由于黑眼圈是由血液循环不畅、浮肿、色素沉着等生理原因导致,因此普通化妆品不具备淡化黑眼圈的功效。眼袋是指下睑皮肤、皮下组织、肌肉及眶隔松弛,眶后脂肪肥大,突出形成的袋状突起,根据病因可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大类。同理,普通化妆品不具备淡化眼袋功效。

2.产品标签能否宣称“不添加(含)XX原料”?

答:化妆品配方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包括防腐剂、防晒剂、染发剂、着色剂、保湿剂、pH调节剂、粘度调节剂等。在成分宣称上不应使用绝对化、虚假夸大词语贬低同类产品或误导消费者。

产品标签上标注不添加(含)着色剂、防腐剂等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形:涉嫌暗示其他添加了该类原料的产品在安全性或品质上有所不及,从而间接地贬低同类产品。产品标签标注不添加(含)激素、抗生素、氢醌等禁用组分的情形:不添加禁用组分是法规强制要求,是所有产品都必须满足的底线,不宜作为宣传点。

3.化妆品施用部位为颈部,作用部位分类编码应该如何选择?

答:考虑日常使用化妆品的实际暴露情况,施用部位为“颈部”的化妆品,其作用部位可选择“03 躯干部位”或“05 面部”。

4.产品标签能否宣称“透皮给药专利技术”?

答:备案人应规避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或变相标注禁用语,法律规定的必要生产企业信息除外。建议企业避免宣称“透皮给药专利技术”、“药用级别包装工艺”、突出标注“药用层孔菌、药用大黄”等涉嫌误导或暗示消费者有相关医疗功效的内容。

5.如何正确标注专利相关信息?

答: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三号)第五条要求:“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根据第七条要求:“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因此,涉及专利需要标注的信息包括:(1)专利类别(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专利号;(3)“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仅专利权未被授予时);(4)专利涉及的原料名称或工艺类别(仅限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普通化妆品宣称“3岁+可用”,使用人群分类编码应该如何选择?

答: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婴幼儿是指0-3周岁,含3周岁;儿童是指3-12周岁,含12周岁。宣称“3岁+可用”的普通化妆品的使用人群分类编码应选择“02 儿童”。

7.准用防腐剂“羟苯丙酯”在配方中的用量要求?

答:羟苯丙酯,中文别名:4-羟基苯甲酸丙酯,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表4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序号35物质,表中规定其在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单一酯0.4%(以酸计);混合酯总量0.8%(以酸计);且其丙酯及其盐类、丁酯及其盐类之和分别不得超过0.14%(以酸计)”,即羟苯丙酯应符合“4-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盐类不得超过0.14%(以酸计)”的要求。经计算后羟苯丙酯在配方中可添加的最大允许浓度约为0.18%。

8.如何正确使用“吡硫鎓锌”作为化妆品原料?

答:“吡硫鎓锌”在化妆品中常作为去屑成分使用,通过抑制马拉色菌生长减少头屑产生。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于“吡硫鎓锌”的使用规定有两种情形。一种作为化妆品限用组分使用,见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序号21“吡硫鎓锌”的规定:去头屑淋洗类发用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1.5%,驻留类发用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0.1%。此种情形下,“吡硫鎓锌”的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应该将其功效标注在产品标签上。第二种作为化妆品准用防腐剂使用,见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序号51“吡硫鎓锌”的规定:淋洗类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0.5%。故“吡硫鎓锌”不作为防腐剂,且用于淋洗类非去屑类产品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吡硫鎓锌的限制要求。

基于可能存在的生殖毒性风险,且存在可替代原料,吡硫鎓锌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Ⅱ(化妆品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应实时关注国内外相关标准更新动态。

9. 配方中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对pH值有限制要求的原料时,应注意什么备案细节?

答:配方中存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对pH值有限制要求的原料时,应严格制定产品pH值的质量控制措施,根据产品的配方、工艺和使用人群等产品特性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设置合适pH值控制范围。《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对pH值有限制要求的原料见下表。

来源

中文名称

适用及(或)适用范围

pH值的要求

表3化妆品限用组分

二(羟甲基)亚乙基硫脲

指(趾)甲用产品

使用时产品的pH值必须低于4

氢氧化钙

脱毛产品用pH调节剂

pH≤12.7

其他用途,如pH调节剂、加工助剂

pH≤11

氢氧化锂

脱毛产品用pH调节剂

pH≤12.7

其他用途,如pH调节剂(仅用于淋洗类产品)

pH≤11

碱金属的硫化物类、碱土金属的硫化物类

脱毛产品

pH≤12.7

氢氧化锶

脱毛产品用pH调节剂

pH≤12.7

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

脱毛产品用pH调节剂

pH≤12.7

其他用途,如pH调节剂

pH≤11

a-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

 

pH≥3.5(淋洗类发用产品除外)

巯基乙酸及其盐类

(a) 烫发产品

1.一般用

2.专业用

(a)

1. pH 7-9.5

2. pH 7-9.5

(b) 脱毛产品

(b) pH 7-12.7

(c) 其他淋洗类发用产品

(c) pH 7-9.5

巯基乙酸酯类

烫发产品

1.一般用

2.专业用

1.pH 6-9.5

2.pH 6-9.5

表4化妆品准用防腐剂

二甲基噁唑烷

 

p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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